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家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宿舍**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甲从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楼**房家中走到一楼大厅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黑色牌爱玛电动车(车架号:1482212********,车牌号:34****只在后轮用U型锁锁住,未装报警器,且大厅内无人,于是其强行将该车推至**路**号门口旁一电动车修理店处,自己用修理店内的铁锤将U型锁砸坏,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路过的一名收购二手电动车的男子。同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楼**房内将曾某甲抓获。
到案后,曾某甲主动供述于2017年11月24日10时许,在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出租屋一楼的楼梯口处盗窃被害人O某某(阿拉伯约旦人)一辆橙色X联盟牌摩托车(车架号:6Z68-V7****)。盗窃得手后,曾某甲将该摩托车停放到海口市龙华区坡博社区卫生站附近的废弃楼一楼停放。后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坡博社区卫生站附近的废弃楼一楼缴获被害人被盗的一辆橙色X联盟牌摩托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70元。案发后,被盗X联盟牌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澄迈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O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曾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部分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路**宿舍**栋**房,联系电话188761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金宇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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