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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曾某甲独自一人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到平和县**镇**村**号,采用徒手攀爬后窗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文某某的家中,盗走被害人文某某家中的裙子2条、黄金手镯1个、带镶嵌金色手镯1个、戒指1个、耳环1对、耳钉1对、吊坠1个、硬壳红七匹狼香烟6 包和现金600元。经认定,被盗黄金手镯及香烟价值人民币10770元。    

2、2020年8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甲采取同样作案手段再次进入被害人文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因未发现贵重物品,被告人曾某甲没有偷到任何物品后离开。

3、2020年11月5日晚上,被告人曾某甲采取同样作案手段再一次进入被害人文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黄金手镯、带镶嵌金色手镯等物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曾某乙、王某某的证言;6.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家敬

检察官助理  王梅华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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