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因犯盗窃罪,2001年9月22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刑期从2001年5月30日至2001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1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2002年6月24日至2010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3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500元,刑期从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2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到龙川县内**镇、**镇盗窃土狗。两人一般于凌晨出发,曾某甲负责驾驶车辆,徐某某坐在车辆后排负责对目标土狗使用弓弩向土狗发射毒针或者向土狗丢掷毒肉丸。当土狗被射中毒针或食用了毒肉丸毒发死亡后,曾某甲或徐某某会下车将土狗拖至小车车尾箱。待天亮时二人便驾车离开并将盗窃土狗销售。2019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曾某甲和徐某某盗窃土狗价值共计33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悬挂粤MMU****车牌号码的丰田小车搭载徐某某,在龙川县**园**中心附近工棚盗走被害人冯某某用绳拴着的土狗一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00元。
2.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悬挂粤MMU****车牌号码的丰田小车搭载徐某某,在龙川县**镇**坳附近盗走被害人郑某甲的土狗一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40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悬挂粤MMU****车牌号码的丰田小车搭载徐某某,在龙川县**镇**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土狗一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60元。
4.2019年7月底,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悬挂粤MMU****车牌号码的丰田小车搭载徐某某,在龙川县**镇**村**公路边盗走被害人叶某甲的土狗一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80元。
5.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悬挂粤MMU****车牌号码的丰田小车搭载徐某某,在龙川县**镇**所对面**厂盗走被害人马某某的土狗两条,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40元。
6.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驾驶悬挂粤MMU****车牌号码的丰田小车搭载徐某某,在龙川县**镇**村毒死被害人郑某乙的土狗一条,因当时路上有人未下车捡走,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80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甲盗窃六次,涉案金额3300元。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广东省治安卡口缉查布控系统查询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人员详细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截图照片;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同案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郑某甲、黄某甲、马某某、叶某甲、郑某乙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
6.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曾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勇强
2020年5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举证提纲一份,案卷材料一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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