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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4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勇、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甲在巫山县铜鼓镇龙湾村田某甲家附近,爬到水泥杆子上,用钳子剪断电缆线,盗走两个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随后曾某甲又在龙湾村村委会附近采用同样的方法盗走三个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多次在巫山县铜鼓镇、庙宇镇采用上述方法盗窃电信公司通信电缆、广电集团放大器、广电集团供电器。其中在铜鼓镇双庙街口处盗走四十余米电缆线、七十余米引入线、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四个、一百余米电线;在铜鼓镇竹园村梁家榨油房附近盗走一百余米引入线;在小地名金湾处盗走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两个;在竹园村田某乙家附近盗走部分引入线、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三个;在梅家垭至铜官路口盗走电缆线四十余米、引入线二十余米、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一个;在小地名黄金处盗走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三个;在曾某乙家附近盗走电缆线二十余米、引入线十余米;在铜鼓镇垭河胡某某家附近盗走三十余米电缆线、二十米引入线;在庙宇镇六号桥附近盗走二百余米引入线、二十余米电缆线、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三个;在庙宇镇红纱梁子附近盗走三十余米引入线、四百余米引入线、供电信号调试放大器四个。

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和徐某某分别驾驶三轮摩托车一起从田某丙家回龙湾村。途经铜鼓镇铜鼓村办公室附近时,曾某甲看见路边有一个电信公司放置的综合布线箱,便想把布线箱偷走当废品卖掉。于是曾某甲攀爬上放置布线箱的架子,用钳子将固定布线箱的铁丝剪断、拆下,将箱内电缆线剪断,然后将布线箱从架子上推上公路,随后曾某甲请徐某某帮忙,将布线箱搬到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上,并驾车回家。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曾某甲在巫山县铜鼓镇龙湾村8组47号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曾某甲家中搜查出部分被盗赃物,其中有电缆线982米、电信公司综合布线箱1台、广电集团放大器及供电器29台。同年9月26日,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人民币9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重庆广电集团(总台)巫山广播电视台庙宇片区网络工作站出具的重庆有线巫山光电材料清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柏树垭基站和固网断说明,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电缆线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108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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