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 ,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418,户籍地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宁陕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42X,户籍地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宁陕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4********1417,户籍地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律师: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长期承包了宁陕县小川至西安的客运班线,在运营过程中,他们发现有一些车辆在非法营运,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营运利润,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共同商议决定拦截车辆进行检查。从2008年至2018年,三被告人单独或者多人经常在宁陕县小川至沙坪大桥的乡村公路上,通过堵路的方式拦截他人车辆,对车辆是否营运载客进行检查,并辱骂、威胁、恐吓、殴打司机或者打砸车辆。
1. 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某乙在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沙坪大桥处将村民胡某某的面包车强行拦截,在检查车辆是否载客时,曾某乙对胡某某进行辱骂,并用石块将其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坏,事后在他人的调解下赔付胡某某现金280元。
2. 2008年下半年某天,被告人曾某甲在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沙坪村卫生室门口将金川镇村民阮某某的面包车强行拦截,李某某辱骂撕扯阮某某, 撕扯中李某某打了阮某某两耳光,还将车上乘客刘某某面部抓伤。之后阮某某口头承诺不再拉运乘客才被放行。
3.2009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乙在江口回族镇沙坪大桥处将金川镇黄金村村民陈某某的面包车强行拦截,在对车辆检查时不仅对陈某某进行辱骂,还用水果刀将陈某某面包车左后轮胎割开一条十公分左右的豁口后才离开。
4.2011年1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安排李伟拦截宁陕县金川镇村民刘某乙的面包车,李某乙及朋友邹某某在金川镇龙潭附近将刘某乙强行拦截后,要进行拍照,李某某同时电话联系曾某甲,随后李某某赶来,在辱骂刘某乙时还不断撕扯,撕扯中刘某乙脸部被抓伤,衣服被扯烂,李某某还向刘某乙索要800元钱,刘某乙为了脱身支付800元钱后离开。
5.2011年12月份,宁陕县金川镇村民闵某某借同村村民刘某乙的面包车,车上乘坐自家家人前往西安参加亲戚婚礼,当车行至江口回族镇沙坪村邓家门前时被被告人曾某乙强行拦截,曾某乙明知闵某某是借用他人车辆且未进行营运,仍然向车上8名乘员按照小川到西安的票价索要400元钱,闵某某为了赶时间迫于无奈支付400元后离开。
6.2013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曾某乙在江口回族镇磨子沟口处将金川镇村民张某某的面包车强行拦截,进行检查,并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威胁,直至张某某车上三名乘客转坐李某某营运的班车后才让其离开。
7.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女曾某丙驾驶自家车辆在宁陕县江口镇沙坪大桥将宁陕县金川镇村民张某某的面包车强行拦停后,李某某强行将张荣国拉下车并撕烂其衣服,曾某丙将张某某的面包车左反光镜掰断并砸坏其车牌。随后张某某报警,待民警到达登记后才得以离开。
8.2015年6月份,村民王某某因病租赁金川镇村民闫某某的面包车前往西安,当车行至江口回族镇沙坪大桥时被被告人曾某甲强行拦截进行检查,并且不让车辆通行,王某某迫于无奈向曾某甲说明租车原因并将自己外露的肠子给曾某甲看后,曾某甲才将车辆予以放行。
9.2015年7月份,被告人曾某乙在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沙坪大桥处将竹山村村民彭某某的面包车强行拦截,进行检查后,要求彭某某将车辆开至其家中,后彭某某将车开往曾某乙家门外,曾某甲对其辱骂、威胁后让其离开。
10.2016年2月23日,金川镇村民闫某某驾驶自家面包车送侄女到西安上学,在江口回族镇沙坪村邓家门前时被被告人曾某乙拦停,曾某乙便辱骂质问闫某某,闫某某向曾某乙解释是拉自家亲戚,曾某乙不予理睬,并在路边捡了石头准备砸车,闫某某见状上前阻拦并让侄女将车开回家。随后曾某乙打电话将李某某叫到现场,李某某来后对闫某某进行辱骂、朝其面部吐口水,后闫某某离开现场。
11.2016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江口回族镇沙坪大桥处将村民夏某某的面包车强行拦截,进行检查并对其辱骂,后夏某某请时任沙坪村村主任高某某说情后才被准许离开。
12.2016年6月份,黄金村村民李某丙因其孙子发烧便乘坐村民罗某某的面包车前往西安看病,当车行至江口回族镇沙坪村磨子沟口时,车辆被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强行拦停,随后让罗某某车上乘客转坐其家营运的班车后才予以放行。
13.2016年7月份,江口回族镇竹山村村民彭某某、彭某乙因为学生放暑假便分别驾车将自家孩子从江口接回家中,被告人曾某乙在宁陕县江口回族镇磨子沟口处将二人车辆强行拦截,进行检查后,威胁二人“要是再拉人就砸车”后放其离开。
14.2017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在宁陕县沙坪大桥处将村民彭某乙的面包车强行拦截,进行检查后未发现有乘客,遂放其离开。
15.2017年4月28日7点左右,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在江口回族镇沙坪村邓家前公路上将阮某乙驾驶的面包车拦停后进行检查,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厮打,曾某甲从路边捡起一块瓦片将阮联军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并将阮某乙砸伤,导致阮某乙头皮裂伤及右手受伤,后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阮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6.2017年5月,村民郭某某驾驶自家车辆,车上乘坐外甥女邱某某,当车行至江口回族镇沙坪大桥磨子沟口时被被告人曾某乙拦停,郭某某解释车上乘坐亲戚后,曾某乙仍然要求邱某某下车乘坐其班车,在郭某某再次解释后曾某乙放其离开。
17.2018年6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沙坪大桥处将村民郭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强行拦截并进行检查,后证实郭某某车上是其家属后才予以放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宁陕县江口回族镇、金川镇范围内多次非法拦截、检查他人车辆,对驾驶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并损坏他人车辆,致使部分驾驶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及群众受到惊吓、出行受到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当地的交通安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曾某乙自2008至2018年期间多次拦截、检查他人车辆,对驾驶人员肆意辱骂、恐吓、殴打并打砸车辆,情节恶劣,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检察长:赵 敬
检 察 员:周阿勇
附:
1.被告人曾某乙现羁押于宁陕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联系电话:159****5828 ,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9****7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