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52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9日9时许,余某某因琐事纠集李某某、罗某某、蔡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瑞安市**镇**化油器厂门口准备教训涂某某,后因涂某某逃到厂里而未得逞。当天中午,涂某某就该事打电话质问余某某,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好在瑞安市塘下镇沙渎公园内将事情讲清楚。之后涂某某与尤某某、龙某某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沙渎公园等候余某某等人到来,其工友尤某某等人在现场以壮声势,若双方斗殴时帮忙一起打架。而余某某则以打群架为由纠集了被告人曾某甲及李某某、蔡某某、罗某某、蒋某某、杜某某(均已判决)等十几人。后余某某一方人员在沙渎公园旁边的分岔口集合,并由余某某等人分发打架用的西瓜刀、砍刀等器械。随后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蔡某某、罗某某、蒋某某、杜某某(均已判刑)以及王某某(已做不起诉处理)等十几个人在余某某带领下,冲入沙渎公园持刀追砍涂某某并致其受伤,其中余某某先用匕首刺伤涂某某胸部,后又伙同被告人曾某甲、李某某等人用刀、匕首等工具砍伤被害人涂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涂某某主要损伤为左顶部、左胸部、右上臂、左膝、左小腿、右小腿共6处创累计长26.3cm及左肩部、左腹部软组织损伤,并致左侧髌韧带部分断裂,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甲到广东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沙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蒋某某、罗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曾某乙、尤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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