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35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住江西省会昌县**镇**路**巷**号。被告人曾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某甲,听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曾某甲在**易购网站以人民币6399元的价格购买佳能EOS M6 Mark微单套机。收货后曾某甲用旧的佳能G9相机冒充新机在网站上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骗取退款6399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曾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手机检查笔录、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6694****)。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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