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曾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因无业在家,被害人李某某(平时在东莞工作)回到**镇过春节,曾某甲喜欢邻居李某某,但是对自己的相貌和身材不自信,于是虚构了一个叫“曾某乙”的女子身份,并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4*******)注册了微信号:wxid_ct**(该微信当时没有昵称,现昵称为:多余),在“快手”软件上找到一名女性用户的照片作为“曾某乙”的微信头像。曾某甲用平时使用的微信(微信号:zx***,没有昵称)将李某某的微信名片推送到“曾某乙”的微信上,并添加李某某为好友。李某某通过好友请求后,“曾某乙”对李某某说自己是曾某甲的朋友,也是**镇**村人,目前在河源市市区做幼师,但是并未说自己的父母是谁。经过几天的网聊,“曾某乙”与李某某很快在微信上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曾某乙”向李某某提出自己想要换IphoneX手机,但是只有2000元,李某某见状便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给“曾某乙”买手机。曾某甲见李某某对自己扮演的“曾某乙”这么好,说给钱就给钱,于是心生贪念,相继提出补牙、逛街、想吃零食甚至虚构“曾某乙”的奶奶生病住院理由向李某某要钱。李某某认为“曾某乙”是他的女朋友,自己需要帮助和关心她,于是在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向“曾某乙”的微信发出红包及转账共计25570元,在淘宝上购买零食、口红、项链等物品共计3917.8元,合计金额29487.8元。邮寄地址是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新街,收件人:曾某乙,收件号码:198****,实际上去拿快递的是曾某甲。“曾某乙”与李某某在微信上“谈恋爱”期间,曾某甲从未表明自己就是“曾某乙”的身份,李某某多次约见“曾某乙”,“曾某乙”每次都拒绝并未与李某某见面。2019年10月份,李某某询问身边的朋友,发现**镇**村没有叫“曾某乙”的女子,遂感觉自己被骗,同年11月3日到东源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的父亲曾某丙积极与被害人李某某沟通并退还三万元钱给李某某,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截图;

2.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照片笔录、情况证明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谅解书;

4.证人曾某丁证言;

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294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