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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自然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6月9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曾某甲与南昌市**有限公司经营人刘某某在峡江县一个泡脚的地方认识。当时,曾某甲自称认识峡江县关于亮化、绿化工程领域方面的领导,可以帮忙介绍工程,于是当时两人互相加了微信。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与峡江县**“刘主任”关系很好,“刘主任”可以介绍两个工程给被害人刘某某去承包,但是需要给“刘主任”送钱送礼。为了取得刘某某的信任,曾某甲利用手机与其编造的“刘主任”联系。取得刘某某信任后,曾某甲向刘某某谎称准备给“刘主任”送礼送钱27000元,刘某某则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了曾某甲27000元。为了进一步骗取刘某某的钱款的目的,曾某甲又虚构有一个叫“罗某某”的人参与竞争相关工程的事,向刘某某提出拿出30000元用于摆平其虚构的竞争对手“罗某某”。于是,刘某某再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曾某甲名下邮政储蓄的银行卡里转账支付了3000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曾某甲将款项用于个人购买手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和手机上一个叫“**人”的APP上赌博并挥霍一空。刘某某知道曾某甲虚构**两个工程及给领导送礼的事实后,就找曾某甲要求退款,于是曾某甲偿还了刘某某350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曾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刘某某提供的截图、曾某甲微信4月份的流水情况说明及附件、归案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杜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娄某某、曾某乙、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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