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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85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连平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秀秀,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曾某甲结识被害人余某某、谢某甲。2017年5月至10月,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曾某甲谎称可以帮忙余某某、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安排工作,以需要送礼为由,在本市寮步镇**街**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内骗取余某某、谢某甲现金共约200000元。

201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甲向被害人余某某、谢某甲谎称其可以帮忙购买东莞市银行的原始股,在本市寮步镇**街**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骗取余某某、谢某甲约2957462.87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甲的诈骗总数额约为315746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谢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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