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诈骗案)_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20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宁波市**工业区**路**号(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曾某甲通过微信互推功能与张某甲互加好友,谎称自己系女性网友“刘某某”,多次虚构还款、还贷等理由向张某甲骗取财物。同年8月,曾某甲又虚构“广东省水口李某某警官”、“山东曾某乙警官”等身份,谎称“刘某某”因诈骗被立案,以追回被骗的钱需要律师费、上门费、差旅费等理由向张某甲及其姐姐张某乙骗取财物。至2020年2月,共计骗取人民币80595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被抓获归案,与被害人达成分期退赔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已支付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手机等现被扣押在案;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张某丙、曾某丙意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据:手机勘查记录等;

7.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在家;

2.移送检察卷(电子)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