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市场**号,住湖南省邵东县**镇**市场**号。2003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甲在邵东市**镇**道新桥上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1包,重约0.13克,得赃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话号码信息及通话详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某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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