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甲贪污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2年10月至2018年7月任仙游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出生地、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仙游县监察委员立案调查,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3日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由仙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间,被告人曾某甲利用受仙游县**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将不符合造福工程补助条件的曾某乙(系被告人曾某甲女儿)等8人申报为仙游县**镇**村***安置区2014年度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骗取上级民政部门2016年5月11日发放的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33600元,并被用于被告人曾某甲个人及家庭使用。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曾某甲向中共仙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3360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曾某甲接到仙游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曾某乙、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发放的优抚款项共计人民币3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19年11月19日

附:

(一)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