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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0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因赌博嫌疑,于2018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8年12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被告人曾某甲利用球赛坐庄,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接受参赌人员冯某某、戴某某、宋某某投注进行赌博,从中获利5万元。被告人曾某甲收受投注后,将其中部分金额较大、赔率较高的投注单再向曾某乙(另案处理)投注,与之对赌。经统计,被告人曾某甲与曾某乙之间银行转账赌资金额共计286000元。

2018年7月19日7时,被告人曾某甲在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南屏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冯某某、戴某某等的证言;3.银行卡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代理检察员:黄河集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5册、记账本两本、记账纸7张、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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