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镇**村**坊**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在2013年至2019年担任佛山市**镇**村民委员会**、佛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好处费、节日红包、“借钱”等名义单独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50300元,与曾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590000元、个人分占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6月,曾某甲帮助隶属于**镇医院的罗某某入职高明区**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医生,收受罗某某好处费3000元;随后2014年中秋至2019年春节期间,曾某甲通过微信10次收受罗某某节日红包共计5300元。
2、2014年12月,曾某甲帮助在高明区**镇**村经营花木场的欧某某协调处理工人施工不当误挖附近居民山坟一事,收受欧某某好处费10000元;随后2014年至2019年期间,曾某甲5次收取欧某某春节红包共计1500元。
3、2015年5月,曾某甲帮助在高明区**镇**村经营养猪场的赖某某协调解决猪场因环保被拆除一事,先后收取赖某某好处费共计50000元;后于2018年8月、2019年7月,曾某甲分别以“借钱”名义向赖某某索取2000元、1500元。
4、2014年始,在高明区**镇**村经营猪场的廖某某请求曾某甲帮忙协调猪场用电电压不足问题,直至2018年成功解决上述问题。在此期间于2015年1月、2016年5月、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曾某甲分别以需要资金购买化肥、购置新空调需要资金以及解决电压问题跑关系需要经费等为由向廖某某索取20000元、2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
5、2010年始,柯某某在高明区**镇**村**坊经营花木场至今,期间因附近村民私自占用其土地种植桉树、附近村民私自接其花木场电线致电压不足等事情多次请求曾某甲出面协调。2015年左右,曾某甲以“借钱”名义向柯某某索取10000元;2016年11月,曾某甲以协商解决电压不足为由向柯某某索取6000元。
6、2018年至2019年期间,曾某甲因帮助在高明区**镇**村**坊经营五金厂的区某某成功竞投续期承租鱼塘和日常生意的照顾,以“借钱”名义向区某某索取共计10000元。
7、2017年7月,曾某甲以“借钱”名义向在高明区**镇**村做建筑工程的梁某甲索取10000元,随后于2018年梁某甲承接**村村委会办公楼期间,曾某甲对梁某甲工程予以照顾,帮助协调解决梁某甲因施工与附近村民产生的矛盾等事宜。
8、2017年至2019年期间,曾某甲帮助在高明区**镇**村委会**村承租**水库经营养殖业的梁某乙找人承租**水库、申请猪场清拆补偿款等,曾某甲基于此以要回定金给他人、“借钱”等为由多次向梁某乙索取共计28000元占为已用。
9、2017年,曾某甲帮助在高明区**镇**村**坊**水库经营养殖业的陈某某协调解决**坊拟收回承租土地一事,后在2019年7月份曾某甲以“借钱”名义向陈某某索取10000元。
10、2018年,曾某甲在曾某乙承接的**镇**村委会**工程的验收等工作中予以帮助,收取曾某乙分给其的8000元“干股”利润。
11、2018年6月,佛山市高明区**镇**生态园因未按时交租金被**镇**村委会**坊起诉至高明区人民法院,**生态园代表人张某某找曾某甲出面协调。曾某甲和村委干部曾某乙、曾某丁、曾某丙及村民代表曾某戊等人(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经商量由曾某戊作代表与**生态园进行交涉,后以**生态园补交、提高租金以及送600000元好处费为条件促成**坊与**生态园达成庭外和解并撤诉。7月,**集团兑现承诺并由张某某将现金590000元好处费交给曾某戊,后曾某甲与曾某乙、曾某戊等人私分了该笔好处费,其中曾某甲个人分得60000元。
12、2018年7月,在帮助佛山市高明区**镇**生态园协调被**镇**村**坊起诉事宜期间,曾某甲以请村民吃饭唱歌、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先后两次各索要10000元。
案发后,曾某甲退赃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以及同案犯曾某戊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丽芬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散页多张、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