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乡**街。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甲在广州市做木工时捡到一把射钉器握把。同年11月份,曾某甲陆续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钢管、激光线瞄准器、退壳套、退壳盖等配件后,通过焊接等工序在其位于**乡**村**小组的老家中组装制造成一把利用射钉弹发射钢珠的枪支。曾某甲将枪支非法组装好后,在老家内试了一枪,发现组装好的枪支不能击发,随后又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器配件装在枪支上后,在自己老家试了一枪,枪支可以击发,之后一直未使用过。
2020年11月24日,公安民警根据公安部下发的枪支核查线索,前往**乡**村**小组**号曾某甲老家,在曾某甲妻子赖某某和村干部曾某乙的见证下查获一支非法组装的射钉枪。2020年11月26日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甲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照片、检查、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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