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晋江市**镇**街**号。因盗窃,于2010年1月6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7年5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金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一天,为帮助曾某乙(已判决)索债,被告人曾某甲伙同曾某乙将被害人陈某丙从晋江市西园街道道碑厝社区48号带至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世纪雅苑小区鼎义金融公司及6栋1单元601、602室住处,要求被害人陈某丙还款,限制其人身自由逾48小时。期间,被告人曾金哲动手殴打被害人陈某丙逼迫其偿还债务。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曾某甲在晋江机场候机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立案决定书、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内容;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有行政处罚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员:王志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金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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