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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院子**号,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为了向刘某甲逼债,带数名社会青年(身份不详)在洪湖市**街道**路**银行门前将刘某甲强行押至**路“**”宾馆一楼一房间内,逼迫刘某甲还钱,对刘某甲进行殴打并用湿毛巾捂住其口鼻,打开水龙头往湿毛巾上冲水,之后,刘某甲给妻子郑某某打电话要其报警。得知刘某甲家属已报警,被告人曾某甲便将刘某甲带到宾馆大堂。当天中午12时许,刘某甲才被新堤派出所民警解救。由于害怕可能受到被告人曾某甲更严厉的惩罚,刘某甲在新堤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违心地反映与被告人曾某甲之间只是经济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某甲的户籍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材料;3.证人郑某某、阮某某、叶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崔某某、雷某某、曾某乙的证言材料;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虐待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 耀 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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