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号,现住**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12月12日因无证驾驶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7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甲与妻子胡某某驾车经过监利市**镇**大道**公司附近时,看见被害人王某甲在路边行走。曾某甲为讨要欠款,遂将王某甲叫上车并带至监利市**镇**堤黄某某经营的“**”餐馆。期间,曾某甲要王某甲还钱,王某甲说没钱,曾某甲打了王某甲耳光,并勒令其在雪天下跪,逼其还钱。在索要债务未果后,曾某甲将王某甲带至**镇**宾馆,并邀约曾某乙、曾某丙一起陪同。2018年2月1日,曾某甲将王某甲带至**镇,一直守着王某甲并逼迫王某甲还钱。2018年2月2日13时许,王某甲在朋友丁某某的担保下在**镇**大酒店门前由丁某某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曾某甲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丁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具有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殴打、侮辱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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