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性别: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4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余庆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甲在其位于余庆县**镇**村**组的家里存放火药枪一支。2020年3月23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曾某甲持有枪支一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曾某丙、周某某、辜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曾某甲对存放枪支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曾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小俊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31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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