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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非法采矿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家住会昌县**镇**路**号,个体经营者,麻州***砂场股东。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曾某甲伙同同案人曾某丙(已判刑)、潘某某(已判刑)、曾某乙(已判刑),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会昌县**矿业公司合作经营模式,将四人合伙投资的***砂场承包给同案人毛某某(已判刑)非法采砂。经调取会昌县**矿业公司目,***砂场对外共销售砂方约20783.15立方,销售金额77946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才发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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