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瑞丽市勐卯镇**村**号***号房间,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5时,被告人曾某在瑞丽市姐告边境自由贸易区达光路70号路边将被害人貌某某的一辆红白色小刀牌电动车(车牌云NJ****)盗走,经鉴定价格人民币为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龙自愿认罪认罚,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野
检察官助理:郑小玲
二0二一年元月二十九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光盘1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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