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曾某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400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沾益区西平街道*******。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30005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沾益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龙、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曾某龙、赵某某酒后行至珠江源大道,任意损坏曲靖市沾益区*******人行横道围墙上八块创文广告牌。2019年5月20日被损坏的创文广告牌已修复,修复价为296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龙、赵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龙、赵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碟,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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