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94号
被告人曾树权,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树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树权在惠州市惠城区**市场**店门口处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本铃牌电动车,后将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39元。破案后,上述涉案电动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树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树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树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树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辉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树权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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