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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树荣诈骗案)_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诉刑诉〔2016〕19号

被告人曾树荣,男,1975年****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身份证号码3506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8日经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曾树荣涉嫌诈骗罪,移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曾树荣伙同台湾人谢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在中国台湾地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网络服务器,实现在大陆地区虚拟中国台湾地区电话号码,而后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共设置十处诈骗窝点。期间,被告人曾树荣雇佣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陈某甲、汪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各窝点经理,并在各窝点内设置“行政组”、“秘书组”、“控台组”等组别,组织女秘书针对台湾地区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由秘书组成员假冒中国台湾地区年轻女子,随机拨打台湾地区电话,以台湾男性为聊天对象,以茶叶推销员、酒促小姐、美容院员工等虚假身份与对方聊天谈感情,建立所谓男女朋友关系,待时机成熟后再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骗取钱款。若被害人要求与女秘书见面,秘书们则“下单”给“行政组”人员,由“行政组”人员联系“控台组”,由“控台组”联系台湾“现场组”安排公关小姐以秘书身份并根据秘书与被害人聊天时获取的信息与被害人见面,从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期间,谢某某将诈骗所得支付到被告人曾树荣本人及其提供的黄某某、陈某丙的银行账户。经查,上述银行账户一共收到诈骗钱款人民币129111975元。 

2015年8月4日,被告人曾树荣自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账、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甲、汪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树荣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兴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291119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耿喜

代理检察员:黄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曾树荣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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