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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梦林、王某某等八人诈骗、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曾梦林,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宜宾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王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巴中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街**小区**单元**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巴中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镇**村**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宜宾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宜宾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筠连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宜宾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街**号**幢**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宜宾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梦林、王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曾梦林、余某某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成都**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k3(车辆登记人为成都**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分别为川A*****、川A*****,经鉴定分别价值为81939元),由曾梦林支付了两辆车的首付款共计12000元,随后二人将车开走,并于当天将车卖掉。事后余某某分得好处费23000元。2019年9月20日余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9年年初,曾梦林找到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可以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将车骗出后卖掉,并提出由罗某某向其介绍有驾驶证的人以办理“以租代购”,每成功一笔,则向罗某某支付1000-2000元的介绍费,罗某某明知曾梦林用上述诈骗汽车,仍为其介绍廖某某、刘某甲二人办理“以租代购”,事后分得介绍费1000元。同年9月19日罗某某被民警挡获。

2019 年3月21日,曾梦林、被告人廖某某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成都**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k3(车辆登记人为:**乙公司,车牌号为川A*****,经鉴定价值为63742元),由曾梦林支付首付款4550元,廖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并办理“以租代购”的相关手续,随后廖某某将车开走。后由曾梦林联系买家后,二人将车贩卖。事后廖某某分得好处费5000元。同年9月3日,廖某某被民警挡获。

2019年3月22日,曾梦林、查某某(已判)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在本市青羊区**路**号向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k3(车辆登记人为:**成都分公司,车牌号为川A*****,经鉴定价值为68518元),由曾梦林支付相应中介费、上户费等15500元,查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并办理“以租代购”的相关手续,随后查某某将车开走。后由曾梦林联系买家后,二人共同将车开至云南卖掉。

2019年3月28日,曾梦林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乙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k3(车辆登记人为:**乙公司,车牌号为川A*****,经鉴定价值为81939元),曾梦林支付首付款4500元后将车开至云南卖掉。

2019年4月2日,曾梦林、被告人刘某乙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乙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k3(车辆登记人为:**乙公司,车牌号为川A*****,经鉴定价值为51559元),由曾梦林支付首付款4450元,刘某乙提供身份信息并办理“以租代购”的相关手续,随后刘某乙将车开走并交曾梦林处理。后由曾梦林将车贩卖,事后刘某乙分得好处费4500元。涉案车辆已被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同年9月23日,刘某乙被民警挡获。

2019年4月4日,曾梦林、被告人刘某甲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乙公司租赁了一辆雪佛兰科沃滋(车辆登记人为:**乙公司,车牌号为川B*****,经鉴定价值为50887元),由曾梦林支付首付款3450元,刘某甲提供身份信息并办理“以租代购”的相关手续,随后刘某甲、曾梦林二人将车开至宜宾。后由曾梦林将车贩卖。事后刘某甲分得好处费7000元。同年9月3日,刘某甲被民警挡获。刘某甲家属代刘某甲向**乙公司退赔5000元。

2019年4月8日,曾梦林、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乙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k3(车辆登记人为:**乙公司,车牌号为川B*****,经鉴定价值为63411元),由王某某负责联系并跟随看管黄某某,曾梦林支付首付款9400元,黄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并办理“以租代购”的相关手续,随后黄某某将车开走并交给王某某。后由曾梦林、王某某将车开至云南卖掉,事后黄某某分得好处费3700元、王某某分得好处费2500元。同年8月20日王某某被民警挡获、8月21日黄某某被民警挡获。

2019年4月8日,曾梦林、查某某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乙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起亚k3(车辆登记人为:**乙公司,车牌号为川B*****,经鉴定价值为58522元),由曾梦林支付首付款9370元,查某某提供身份信息并办理“以租代购”的相关手续,随后查某某、曾梦林一起将车开至云南卖掉。

2019年7月30日,曾梦林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梦林、王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曾梦林系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罗某某系数额巨大,八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曾梦林系主犯,王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昱入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拾玖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4.提讯证捌张、换押证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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