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曾楠(曾用名黄庆波),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8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室,曾因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4日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11日报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同年3月25日、6月5日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3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0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楠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从事高端运动鞋经营,并在朋友圈、QQ群内发布广告,炒卖高端运动鞋牟利。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曾楠为扩大经营,通过许诺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期间,被告人曾楠因市场价格变动出现经营亏损,但为维系经营,仍以上述方式继续吸收资金,先后向曾益芳、潘晓清、钱裴琦等20人吸收资金共计22405381.9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411314.9元。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曾楠因无法返还本息而潜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曾楠在泉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曾楠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楠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楠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曾楠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_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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