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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正根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曾正根,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县**宿舍。2018年5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正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曾正根驾驶湘F*****正三轮摩托车沿湘阴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路**前地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马路的行人罗某某相撞,致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正根驾车逃逸。经湘阴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曾正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鲁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曾正根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正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正根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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