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1日被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5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大道**号**幢**的房屋内,和罗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0年5月9日,民警在该房屋内将曾某某、罗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用于吸毒的工具。经对曾某某、罗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的尿液进行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类物质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检查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罗某甲、杨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黎某某、刘某某、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焦 姣
检察官助理 罗钰镕
2020年 8 月14日
附件:1. 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涉案吸毒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在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