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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永辉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曾永辉,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81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永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至6月21日间,被告人曾永辉先后4次在博罗县**镇**酒店门前等地,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同年6月24日18时许,张某某联系曾永辉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微信转账1650元,曾永辉收取毒资后,向李某某(另案处理)付款14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酒店抓获李某某(另案处理),后使用李某某的手机将曾永辉约至**镇**村**市场内,将曾永辉及同行的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永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5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曾永辉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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