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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泉堡等三十六人涉恶案件)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曾泉堡(曾用名曾广全,绰号广全),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玉钦(绰号肥嘿),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雁(绰号阿鼻),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聪(绰号高佬聪、高佬、阿聪),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党尉铭(曾用名党杰,绰号少林),男, 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路**里**号。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芳炎(曾用名梁玉金,绰号阿布),男, 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劲(曾用名曾意,绰号阿富),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之海(曾用名陈弟,绰号阿笑),男, 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传亮(绰号何亮),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广坚(绰号阿罗),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9年2月2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春辉(绰号校长),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金华(绰号阿花),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4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钾升(绰号二水),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子任(绰号朱一),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2019年6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玉海(曾用名曾弟,绰号大海子),男, 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锦文(绰号木头),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玉华(绰号肥仔),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己,绰号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绰号某某H),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圣(绰号阿圣),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4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裕琳(绰号鸡湿),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2019年4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乙(绰号某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己),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某某庚),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己,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某某辛),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路**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盘某某(绰号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3月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绰号某某壬),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 19年1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丙(绰号曾某癸),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己(绰号某某A),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某某B),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丁(绰号某某C),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路**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丙(绰号某某D),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有期徒刑5年,2008年刑满释放;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2019年2月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癸(绰号某某E),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路**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6月8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F),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窝藏罪批准逮捕,2019年4月2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泉堡、党尉铭等2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被告人陈广坚、盘某某2人涉嫌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以陈圣、李裕琳、王金华、李某某、曾某丙、梁某己、梁某癸、陆钾升8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以被告人戴子任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将曾泉堡、党尉铭等2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4月24日,将曾泉堡、党尉铭等2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5月20日将陈广坚、盘某某2人涉嫌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6月28日将陈圣、李裕琳、王金华、李某某、曾某丙、梁某己、梁某癸、陆钾升8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一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将收到的上述四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以曾泉堡为首要分子,以梁玉钦、陆雁、陈聪、党尉铭、梁芳炎、王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陈之海、何传亮、陈广坚、黄春辉、王金华、陆钾升、戴子任、曾玉海、蒙锦文、梁玉华、郭某某、梁某甲、陆某甲、曾劲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纠集了陈圣、李裕琳、戴某乙、黄某甲、盘某某、曾某乙、梁某乙、曾某己、曾某甲、曾某丙、梁某己、甘某某、曾某丁、梁某丙、梁某癸、李某某等人,在北流市**镇、**镇、北流市城区等地,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时分时合,共同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8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曾泉堡跟与其有过节的罗弟通电话企图解决双方矛盾,未果,双方便约定于当晚各自纠集人员到北流市**镇**酒吧进行打斗。次日凌晨0时许,曾泉堡便纠集被告人黄春辉、梁玉钦、陈聪、梁芳炎、陆雁、梁玉华、陈之海、何传亮、陆钾升、王金华、陈圣、李裕琳、戴子任、陈广坚、梁某戊(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携带刀具、铁水管,搭乘小汽车去该酒吧寻找罗弟。罗弟则纠集何某某等十余人在该酒吧内等候曾泉堡等人。双方见面后,罗弟等人便持事先准备好的勾刀、铁水管追打曾泉堡等人,曾泉堡等人从其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铁水管与罗弟等人互殴,并打砸酒吧内的物品,双方均有人员受伤。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罗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黄春辉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梁玉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吧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19759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6月7日16时许,王某某(另案处理)见到与其有过节的被害人顾某某,便纠集被告人王金华、黄某乙等人去到北流市**镇**宾馆门口企图殴打被害人顾某某等人,顾某某等人骑车逃脱,王某某、黄某乙、王金华等人骑车追逐。期间,黄某乙打电话谎称约顾某某到**镇**村**场处“和谈”,顾某某信以为真,便和被害人陈某乙、蒙某乙、黄某丙、蒙某甲等人去到**镇**村**场处。王某某等人见到顾某某、陈某乙等人到该**场后,便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泉堡,要求曾泉堡带人来教训顾某某等人。之后,曾泉堡便纠集被告人陈圣、陆雁、梁玉钦、蒙锦文、陈之海等人,驾乘车辆去到该**场,曾泉堡等人下车后便持铁水管等工具对顾某某、陈某乙、蒙某乙、黄某丙、蒙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将陈某乙、顾某某、蒙某乙等人打伤。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顾某某、蒙某乙两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2018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曾泉堡、黄春辉等人经商量后,决定教训一下梁某癸。之后,曾泉堡、黄春辉便纠集被告人梁玉钦、梁芳炎、陈圣、陆雁、梁某戊(另案处理)、黄某乙等人一起去到北流市**镇**村**组梁某癸家中企图殴打梁某癸。因梁某癸不在家中,曾泉堡、黄春辉、梁玉钦、梁芳炎、陈圣、陆雁、梁某戊、黄某乙便持铁水管、刀具将停放在梁某癸家门前的一辆白色双环牌越野车(车牌:桂KX****)打砸毁损。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癸被打砸毁损的小汽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776元钱。

三、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2017年10月4日,被告人陆雁得知陆某乙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北流市**镇**开发区十字路口附近与一辆小汽车(车牌号为桂KQ****)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陆雁便与戴某丙、戴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去到该处,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继续争吵,在此过程中,陆雁等人将小汽车司机即被害人罗某甲打伤,对小汽车进行踢踩毁损。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甲的小汽车损毁零部件价值人民币1293元。

2.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梁某丙、梁某癸携带枪支去到北流市**镇**村一组被告人曾泉堡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追讨债务,曾泉堡等人见状,便与梁某丙、梁某癸争吵,继而纠集被告人曾劲、杨某某等人驱赶梁某丙、梁某癸,梁某丙、梁某癸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党尉铭得知前述情况后,指使曾劲等人打砸烂梁某丙丢弃在现场的小汽车,曾泉堡、杨某某等人便持木棍等工具将梁某丙的小汽车打砸毁损。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丙被打砸的小车被损毁零部件价值人民币1600元钱。

四、非法拘禁罪

1.2018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庚、郭某某、陆某甲等人在**镇**圩发现梁某壬后,便依照被告人党尉铭先前的授意,将梁某壬捉住押上梁某甲驾驶的小汽车,之后,曾劲、梁某甲等人将梁某壬押至北流市**酒店一楼**公司交给党尉铭处理,党尉铭、罗某乙(已判刑)、曾玉海等人便对梁某壬进行拘禁、殴打、追债,之后,罗某乙等人又将梁某壬拉到北流市**桥底继续拘禁、殴打、追债,将梁某壬拘禁约3个小时并殴打致伤。经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壬的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手指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2018年5月,被告人曾劲因对被害人刘某甲不满,便指使被告人曾玉海、梁玉钦、杨某某等人帮助寻找刘某甲,以对刘某甲进行教训。2018年6月3日下午,曾劲、杨某某等人见到被害人刘某甲、黎某某、刘某乙3人同搭乘一辆摩托车经过北流市**镇**村委会附近,便上前拦截,并对刘某甲、黎某某进行殴打。刘某甲、黎某某逃跑后,曾劲又纠集被告人梁玉钦、戴某乙、蒙锦文、梁芳炎、陈之海、曾玉海、杨某某等人进行追赶,将刘某甲、黎某某捉住后,陈之海、杨某某等人又对刘某甲进行殴打,之后,再将刘某甲、黎某某押上曾玉海驾驶的一辆三菱越野车,将刘某甲、黎某某挟持到北流市玉容一级公路旁大**医院门口路段才予以释放。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陆钾升为教训曾某庚,便纠集被告人陆雁、陈圣、何传亮、陈广坚、戴子任等人,携带铁水管等工具去到北流市**镇**街曾某庚家住宅一楼被害人曾某戊经营的**网吧处,对该网吧内的财物进行打砸毁损。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网吧被毁损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4585元钱。

六、开设赌场罪

1.2018年2月,被告人梁某甲、曾玉海、郭某某、黄某甲、曾某乙、盘某某、梁某乙经商量后,合伙在北流市**镇**村**组梁某乙家地坪处,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采取“赌三公”、“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渔利。梁某乙每日分得场地费等约300元。期间,被告人党尉铭帮忙处理赌场的事务,占有该赌场干股,每日分得300元至600元。该赌场共开设7天,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曾劲、梁某甲、曾玉海、党尉铭、陆某甲、黄某甲、曾某己、郭某某、曾某甲、曾某丁、曾某丙、甘某某、梁某己、梁某丙、梁某癸等人经商量后,合伙在北流市**镇**村**组一居民家地坪处,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采取“赌三公”、“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渔利。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一个月,共获利人民币约150000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曾泉堡、曾劲、梁玉华、党尉铭、何传亮等人经商量后,合伙在北流市**镇**村**组一木棚处,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采取“赌三公”、“撑船”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渔利。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7天,共获利人民币约20000元。

七、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8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丙明知被告人梁某癸携带一支枪支,仍然驾车搭乘梁某癸从北流市**镇**圩去到**镇**村**组曾泉堡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追讨债务。期间,被曾泉堡等人追赶,梁某丙、梁某癸弃车逃跑,该枪支遗留在梁某丙的小车副驾驶上。曾泉堡等人在打砸梁某丙的小汽车时发现该枪支,便将该枪支扔入旁边小河内。公安民警接报案后,从小河中打捞收缴到该枪支。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属法律规定的枪支。

八、盗窃罪

2018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广坚、罗某丙(另案处理)两人经商量后决定实施盗窃犯罪,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去到北流市城区,先后去到北流市城区**小区后门处、北流市**鞋厂门口附近处、北流市**公园**售楼部后背停车场处,以破坏汽车车窗的方式,先后盗窃了被害人陆某丁、凌某某、廖某某3人分别放在各自的小汽车内的财物和现金共1500余元。得款后,陈广坚分得赃款600余元。

九、窝藏罪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陈圣已涉嫌犯罪,仍然收留陈圣在其位于北流市**镇**村的家中居住长达十几天,以帮助陈圣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 2月20日,盘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隆盛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4月3日,曾某丙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新丰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4月9日,梁某己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新丰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4月10日,梁某癸到北流市公安局新丰镇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4月16日,陆钾升到北流市公安局新丰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北流市公安局依法冻结了被告人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存款7727.72元,冻结了被告人曾劲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存款1966.37元,共冻结个人存款金额9744.0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泉堡策划、组织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梁玉钦组织、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次,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陆雁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3次,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次;被告人陈圣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次,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次;被告人党尉铭参与寻衅滋事违法活动1次,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3次;被告人曾劲参与寻衅滋事违法活动1次,参与非法拘禁犯罪2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2次;被告人梁芳炎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陈之海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何传亮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陈广坚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次,盗窃犯罪1次;被告人黄春辉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1次;被告人王金华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寻衅滋事犯罪1次;被告人陆钾升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次;被告人戴子任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次;被告人曾玉海参与非法拘禁犯罪2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2次;被告人蒙锦文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梁玉华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梁某甲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2次;被告人郭某某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2次;被告人陆某甲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参与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陈圣、李裕琳均参与聚众斗殴犯罪1次;被告人戴某乙参与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黄某甲参与开设赌场犯罪2次;被告人曾某乙参与开设赌场犯罪2次;被告人梁某乙、曾某己、曾某甲、曾某丙、梁某己、甘某某、曾某丁、梁某丙、盘某某均参与开设赌场犯罪1次;被告人梁某癸参与开设赌场犯罪1次,参与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次。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窝藏犯罪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曾泉堡、梁玉钦、陆雁、陈圣、党尉铭、梁芳炎等人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北流市**镇、**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横行乡里,祸害百姓,组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曾泉堡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梁玉钦、陆雁、陈圣、党尉铭、梁芳炎等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纠集违法犯罪人员、带领违法犯罪的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陈之海、何传亮、陈广坚、黄春辉、王金华、陆钾升、戴子任、曾玉海、蒙锦文、梁玉华、郭某某、梁某甲、陆某甲、曾劲等人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到积极参加犯罪的作用,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

被告人曾泉堡、梁玉钦、陆雁、陈圣、黄春辉、梁芳炎、梁玉华、陈之海、何传亮、陆钾升、王金华、陈圣、李裕琳、戴子任、陈广坚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泉堡、陆雁、梁玉钦、陈圣、陈之海、蒙锦文、王金华伙同他人,逞强好胜,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乙、顾某某等人,致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二名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泉堡、陆雁、陈圣、梁玉钦、黄春辉、梁芳炎伙同他人为了泄愤,逞强耍横,随意损毁被害人梁某癸的小汽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尉铭、梁某甲、郭某某、曾劲、曾玉海、陆某甲、梁芳炎、梁玉钦、蒙锦文、陈之海、戴某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持凶器殴打、胁迫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钾升、陆雁、陈圣、何传亮、戴子任、陈广坚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毁损被害人曾某戊等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泉堡、党尉铭、曾劲、曾玉海、曾某己、何传亮、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丁、曾某丙、梁玉华、梁某甲、梁某乙、郭某某、黄某甲、盘某某、甘某某、陆某甲、梁某丙、梁某癸、梁某己伙同他人,提供场所、赌具、设置赌博方式,供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广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然为其提供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泉堡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本案的聚众斗殴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梁玉钦、陆雁、陈圣、黄春辉、梁芳炎、梁玉华、陈之海、何传亮、陆钾升、王金华、陈圣、李裕琳、戴子任、陈广坚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在本案曾泉堡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雁、梁玉钦、陈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蒙锦文、王金华、陈之海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曾泉堡等人随意打砸被害人梁某癸的小汽车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春辉、梁玉钦、陈圣、梁芳炎、陆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陆钾升、陆雁、何传亮、陈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戴子任、陈广坚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非法拘禁被害人梁某壬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党尉铭、梁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劲、曾玉海、陆某甲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甲、黎某某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劲、曾玉海、梁玉钦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梁芳炎、戴某乙、蒙锦文、陈之海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党尉铭、曾劲、曾玉海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某己、何传亮、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丁、曾某丙、梁玉华、梁某甲、梁某乙、郭某某、黄某甲、盘某某、甘某某、陆某甲、梁某丙、梁某癸、梁某己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盘某某、曾某丙、梁某己、梁某癸、陆钾升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泉堡、梁玉钦、陈圣、陆雁、党尉铭、曾劲、梁芳炎、黄春辉、陈之海、何传亮、曾玉海、王金华、蒙锦文、梁玉华、郭某某、陈圣、李裕琳、梁某甲、梁某乙、曾某己、曾某甲、戴某乙、陆某甲、陈广坚、甘某某、曾某丁、曾某乙、李某某、戴子任归案后,均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泉堡、梁某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泉堡、党尉铭、曾劲、梁玉钦、陆雁、梁芳炎、陈圣、黄春辉、陈之海、陆钾升、何传亮、曾玉海、王金华、蒙锦文、梁玉华、郭某某、梁某甲、陆某甲、陈广坚、梁某癸、戴子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谢 景 东
检 察 员 邓扬生、韦光

2019年7月2日

附:

被告人曾泉堡、梁玉钦、陆雁、陈聪、曾劲、梁芳炎、

陈之海、何传亮、陈广坚、黄春辉、王金华、陆钾升、戴子任、曾玉海、蒙锦文、梁玉华、梁某甲、郭某某、陆某甲、陈 圣、李裕琳、戴某乙、黄某甲、梁某乙、曾某己、曾某甲、盘某某、曾某乙、曾某丙、梁某己、甘某某、曾某丁、梁某丙、梁某癸、李某某均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被告人党尉铭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五卷、案件侦查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百一十五份随文移送。

3.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存款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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