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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波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8〕251号

被告人曾波,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波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18日至6月15日、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5月4日至5月18日、自2018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曾波在经营五金厂期间,因工厂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偿还大量民间债务。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曾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连续超期限透支以其个人名义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六家银行的信用卡,并采用拒接电话、隐瞒住址和厂址搬迁事实等方式,逃避发卡银行催收,后改变联系方式逃往外地,导致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13852.32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能收回。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88956.39元,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39832.77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48794.88元,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14995元,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9486.48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户透支本金人民币11786.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波于2018年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波的户籍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催收记录等书证;

2.被害方张某某、邹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曾波供述和辩解;

4.催收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波作为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款项共计人民币213852.32元,数额巨大,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志峰

检察员:姚  舟

2017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波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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