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曾泳(曾用名汪军伍),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辉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曾泳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曾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曾泳到鹤山市**街道**村委会**村**超市,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收银台电脑旁的一台OPPO A9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850元】偷走,后销赃得300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曾泳到鹤山市**街道**村委会**村**百货,见被害人吴某某正趴在门外桌子睡觉,遂将吴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OPPO R17手机(经鉴定价值700元)偷走,后将被盗手机扔掉。
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曾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泳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燕怡
2020年11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曾泳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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