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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泽胜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泽胜,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200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刑罚一年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泽胜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泽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曾泽胜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199号23栋附103号“狐吃嗨喝”店铺内,趁被害人夏某某不在,将其放在“狐吃嗨喝”店铺内充电的一部银白色苹果牌8P手机(内存64G,运行内存8G)盗走,后夏辉发现手机被盗及时追赶拦住并报警,被告人曾泽胜被抓获归案。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泽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泽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86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泽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曾泽胜自愿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泽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泽胜现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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