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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清余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曾清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楼镇**村。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清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清余同蔡某甲、曾某乙(均已判决)、薛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批准授权,虚构香港南方国际期货在国内的代理商的身份,先后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景某某小区5幢2单元703室创办飞碟工作室及在龙港市新湖绿都T06-2小别墅内创办工作室,虚假经营期货交易。被告人曾清余同蔡某甲、曾某乙等人制作虚假的香港南方国际期货交易平台APP,在瑞安外滩大厦4单元2903室对后台进行监控管理,诱使客户在该虚假平台开户,骗取交易资金到曾清余指定帐户,利用后台监控管理手段对开户入金客户进行虚假入金,通过后台管理软件设置配资、杠杆放大等方式,通过虚假交易致客户亏损,从而占有客户投资期货的资金。其中,被告人曾清余全权负责平台运行,由蔡某甲出资创建瑞安景某某小区的飞碟工作室并负责招揽客户,由曾某乙在龙港市新湖绿都T06-2小别墅创建工作室并负责招揽客户,吸收他人开户并进行入金交易期货。同时,被告人曾清余雇佣金某某明为平台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网站的维护工作及指导客户的交易工作,雇佣黄茜茜、陈某甲、蔡某乙、夏某某、吴坚强、黄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软件开户、出入金等工作。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曾清余所在的工作室分别接受以下被害人的期货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6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人民币),其中余某某58.4万元(余某某自称退回出金9万元、利润分红7483元)、黄某乙71.8万元(黄某乙称最后损失69.1711元)、曹某某10万元(无损失)、瞿某某5万元(无损失)、章某某31.3万元、李某甲53万元、张某甲40万元、曾某丙16万元、叶某甲13万元、张某乙40万元、张某丙0.8万元、蔡某丙2399984元(蔡某丙自称最后损失160万元)、阮某某28万元(阮某某称返还3万元)、庄某某236000元(庄某某称最后损失188400元)、黄某丙41.7万元(共亏损24.318万元)、薛某乙和朱某某6.0011万元(亏损54423元)、陈某丙2万元、肖某某3万元、应某某7.1万元,各被害人被骗损失共计538.78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协议书、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记录、物业费收缴凭证、银行对账单、入所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黄光敏、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吴某某、蔡某丁、盛某某、罗伟森、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肖某某、朱某某、余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瞿某某、曹某某、陈某丙、薛某乙、张某甲、蔡某丙、阮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清余及同案犯曾某乙、蔡某甲、金某某明、吴坚强、夏某某、黄茜茜、黄某甲、蔡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清余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清余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95886****、1395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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