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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澜军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澜军,男,身份证号码43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新化县**街道**社区***。2018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澜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曾澜军因吸食毒品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2019年7月18日晚,曾澜军在湖南省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安大队15号宿舍内,因不满被害陈某某在车间工作不出力,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曾澜军握拳上前对陈某某头部、眼部实施殴打,致陈某某眼部受伤。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右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3月24日,曾澜军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6日,曾澜军赔偿陈某某费用共计人民币166000元,取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澜军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提取、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澜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澜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澜军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玥希

检察官助理:焦宇翔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澜军现押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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