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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焕彬、周立等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曾焕彬,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居委会。被告人曾焕彬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曾焕彬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立,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北京市西城区**小区。被告人周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周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7********,满族,大学文化,打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告人赵某某之妻),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0********,汉族,大学本科,系长春市**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立、曾焕彬、耿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曾焕彬的辩护人孙远强律师、被告人周立的辩护人沈启亮律师、被告人耿某某的辩护人宋静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曾焕彬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通过号码为iqo****(昵称“iqos小胖&专业维修&烟弹”)、iqo****(昵称大林【微信不收款】)、xyxx****(昵称iqos大林2号-备用号)等微信号从被告人耿某某、周立等人处购买HEETS、万宝路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加价后向刘某某、李某甲等人销售,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卷烟销售款。经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10537元。

2.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周立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从微信昵称为“黄油”、“斑马”(身份不明,均另案处理)等犯罪嫌疑人处购买HEETS、万宝路品牌的加热不燃烧等卷烟,加价后通过微信号F33669****(昵称“泰符KEN ”)、Z178986****(昵称“立子100”)向被告人曾焕彬及官某某、李某乙、尹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9443元。2019年7月30日,睢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周立的住处当场查获其待售HEETS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228条,价值人民币79800 元。经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09243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查获的上述卷烟均系真品IQOS卷烟。

3.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耿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号码为gengzhen****(昵称“佛手香橼”)等微信号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处购买HEETS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加价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曾焕彬及荣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7496元。2018年12月7日,睢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耿某某的住处当场查获其待售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218条,价值人民币76300元。经累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43796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查获的上述卷烟均系真品IQOS卷烟。

4.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夫妇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另案处理,系被告人王某甲弟弟)等人从境外发送至境内的HEETS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通过微信或由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通过微信联系买家,被告人赵某某负责送货将上述卷烟向被告人耿某某及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参与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7608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1500元。2019年4月17日,睢宁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住处当场查获其待售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208条,价值人民币72800元。经累计,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80408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174300 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查获的上述卷烟均系真品IQOS卷烟。

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耿某某、曾焕彬、周立、王某甲、赵某某先后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9)琼9003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曾焕彬、周立、耿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丙的供述;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立、耿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焕彬、周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焕彬被宣告缓刑,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涛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曾焕彬、周立现均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4431****、1808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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