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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玲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曾玲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在娄底市娄星区**楼**栋**单元**楼和娄底市娄星区**路**楼**单元**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玲芳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曾玲芳从一个外号“眼睛”的男子(身份不明)处购进毒品后,然后通过微信接收吸毒人员的钱后将毒品放在娄底城区的酒店或民房过道等位置,然后拍照发给吸毒人员,或者面对面的方式交易毒品,其在娄底城区19次贩卖毒品给廖某某、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龙某某等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75克;从其租房内缴获甲基苯丙胺4.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4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7日19时许,曾玲芳在鸿源紫荆酒店以600元的价格当面贩卖约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廖某某;

2.2020年7月24日7时许,曾玲芳在娄星区星海名都旁一民房楼下将1.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3.2020年7月25日15时许,曾玲芳在万豪城市广场十一楼以6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4.2020年7月27日23时许,曾玲芳在娄星区鸿源紫荆酒店14楼的一个房间里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一套毒品冰毒麻古(约0.7克甲基苯丙胺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廖某某;

5.2020年8月1日凌晨0时许,曾玲芳在氐星路星海名都旁民房二楼楼梯间以拍照发图片不见面的方式以5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6.2020年8月2日凌晨1时许,曾玲芳在鸿源紫荆酒店外长沙银行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当面贩卖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7.2020年8月2日16时许,曾玲芳在氐星路星海名都旁民房一楼楼梯间拍照发图片不见面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实际只付590元:

8.2020年8月2日23时许,曾玲芳在氐星路星海名都旁民房二楼楼梯间拍照发图片不见面的方式以6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实际只付了570元;

9.2020年8月3日13时许,曾玲芳在氐星路星海名都旁民房一楼以600元的价格当面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10.2020年8月5日15时30分许,曾玲芳以300元的价格在娄星区春园步行街钻石街的酒店门口附近以不见面交易的方式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曾某某;

11.2020年8月7日10时许,曾玲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涟钢支行门口拍照发图片不见面的方式以700元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12.2020年8月70凌晨0时许,曾玲芳在娄星区檀山湾小区14栋楼下以600元的价格当面贩卖一小包重约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胡某某;

13.2020年8月9日22时许,曾玲芳在鸿源紫荆酒店大厅以700元的价格当面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14.2020年8月10日21时30分许,曾玲芳以400元的价格在娄星区春园步行街钻石街的酒店门口附近以不见面交易的方式贩卖约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曾某某;

15.2020年8月10日23时许,曾玲芳在鸿源紫荆酒店旁长沙银行门口以650元现金的价格贩卖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王某某;

16.2020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曾玲芳在娄底城南一中附近的民房13楼公寓以700元的价格贩卖一套毒品约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周某某; 

17.2020年8月18日下午,曾玲芳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龙某某;

18.2020年8月19日16时许,曾玲芳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龙某某; 

19.2020年8月19日19时许,曾玲芳在娄星区吉星路长岛酒店后民房一楼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胡某某。

20.曾玲芳于2020年8月20日在娄底市娄星区**路**单元**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租房内缴获白色晶体净重4.87克、红绿色片状物品净重2.34克及15000元现金,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绿色片状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曾玲芳在其租房内容留廖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曾玲芳容留廖某某在曾玲芳租住的娄底市**楼**栋**单元**楼**室的房间内通过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

2.2020年8月19日22时许,曾玲芳容留胡某某在曾玲芳租住的娄底市**楼**栋**单元**楼**室的房间内通过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

3.2020年8月20日早上6时许,曾玲芳容留李某某在曾玲芳租住在**室的房间内通过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

被告人曾玲芳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租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王某某、廖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玲芳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玲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玲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在十克以上,且在其租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玲芳自愿认罚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曾玲芳一人犯数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累犯及毒品再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对被告人曾玲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正春

2020年1127

附:

1.被告人曾玲芳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款物暂扣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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