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琪伟盗窃、诈骗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97号

               

被告人曾琪伟,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务工人员,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室。被告人曾琪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5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曾琪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琪伟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曾琪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琪伟,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11月2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曾琪伟在张家港市锦丰镇中央广场OMG网吧,趁孙某某不知情之机,偷用孙某某的手机,将从孙某某支付宝账号的借呗中借出的30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窃得人民币30000元。当日下午18时,被告人曾琪伟退还给孙某某10000元。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琪伟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曾琪伟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噢买尬网络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琪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二、诈骗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曾琪伟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谎称其姐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骗得孙某某的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琪伟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曾琪伟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琪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琪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琪伟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曾琪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琪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琪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雄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琪伟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