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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瑶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曾瑶,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街道**社区**组,现住忠县**街道**出租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0日被忠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吸毒于2018年8月16日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范某某联系被告人曾瑶购买毒品,曾瑶将约0.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重庆市巴王路富豪宾馆附近一居民楼的天燃气表处并将位置告知范某某,后被蒋某某取走,同日17时许,范某某转账600元毒资给曾瑶;同日,范某某联系被告人曾瑶购买毒品,曾瑶将约0.25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重庆市巴王路富豪宾馆附近一居民楼楼口的消防箱处并将位置告知范某某,后被李某某取走,2月26日凌晨,范某某转账300元毒资给曾瑶。

202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曾瑶在忠县忠州街道二小红绿灯附近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物质一袋共重1.43克。经鉴定,上述物质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袋1.43克;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称量、提取、封存笔录等;

4. 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 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曾瑶的通话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

6. 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7.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瑶的供述和辩解;

8.其他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瑶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曾瑶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琳

                             2020814

附件:1.被告人曾瑶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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