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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睿诈骗、贩卖毒品、宋爱玲、曾杰等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曾睿,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桥**时代**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曾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爱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家园**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号)。被告人宋爱玲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6月被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被行政拘留六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9月28日被释放。被告人宋爱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杰,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厦**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新区**巷**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曾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26日被释放。被告人曾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睿、宋爱玲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曾睿以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为名,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于同年3月14日向张某某寄出仅装有熟食的快递一个;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曾睿以向张某某贩卖冰毒为名,再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并于同年4月14日向张某某寄出仅装有熟食的快递一个。

二、贩卖毒品

2020年5月8日,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向被告人宋爱玲购买冰毒,后宋爱玲通过其男友被告人曾睿帮其联系购买冰毒。当日晚,曾睿联系被告人曾杰购买冰毒并支付人民币7510元,后曾杰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室向曾睿贩卖冰毒约25克。

2020年5月9日,曾睿将上述冰毒交给宋爱玲,由宋爱玲将冰毒放置于熟食鸭子体内,后通过顺丰快递寄至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张某某的住处。同年5月10日,快递员向张某某配送该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该快递内查获毒品冰毒24.68克。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宋爱玲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2号啸饮居酒店4019室被抓获;同日,被告人曾睿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被抓获;同年6月18日,被告人曾杰在成都市锦江区**厦**栋**单元楼下被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手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睿、宋爱玲、曾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睿、宋爱玲、曾杰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睿、宋爱玲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爱玲、曾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爱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睿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砺欧

检察官助理:孟晋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睿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宋爱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杰现羁押于溧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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