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曾祥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社区**路**号**大院,住海口市美兰区**村**号。2015年、2016年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6年7月7日被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德华,外号“阿海”,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黎奇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居委会**村**队。2015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2月刑满释放。2020年3月21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昌贵,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队**村,住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村。2007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海南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莉雅、叶水冰。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村**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继晓、张佳琦(实习)。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保、黎奇龙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德华、张昌贵、刘某某、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9月份,张某乙(另案处理)在**中学内上学时与同学发生矛盾,结下仇怨。同年9月某日21时许,其同学的哥哥得知张某乙在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网吧(以下简称**网吧)上网,便找来许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另案处理)一同来到**网吧内欲报复张某乙,因发现该网吧内有几个人与张某乙是同村的,便到网吧外等待。张某乙害怕被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德华来网吧接其回家。同时许某某、李某某也通过电话联系,纠集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来网吧准备对张某乙实施殴打。随后,何某甲带着何某乙、何某丙(二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长安悦翔轿车来到**网吧,因在场的被告人张某甲和何某甲认识,便出面替张某乙调解此事,何某甲等人也撤离到网吧门口。此时,被告人张德华带人赶到该网吧,因张德华态度恶劣,与何某甲发生冲突,何某丙、何某乙、许某某、李某某等人见状便动手殴打张德华,张德华被打后便跑进网吧求助,正在网吧里上网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及张某乙等人见状拿起网吧内的扫把、网吧隔壁盖楼用的脚手架竹棍、砖头、网吧外正在经营的宵夜摊凳子等工具在**网吧外殴打何某甲等人,何某甲等人也拿起凳子、棍子等工具与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对打。双方互打几分钟后,由于刘某某、张某甲等人数占优,何某甲等人被打散并逃往马路对面,后准备驾车逃离,刘某某、张某甲等人追赶,用木棍、砖头等凶器将何某甲驾驶的长安悦翔轿车车身、后视镜、车后挡风坡璃砸坏。
因**网吧位于桂林洋大道,属于桂林洋地区的主干道, 此次双方的聚众斗殴行为不仅造成了宵夜摊的塑料椅子被砸烂,影响了网吧旁的小卖部和宵夜摊的正常经营,还引起了大量行人围观、车辆堵塞,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桂林洋大道交通拥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颜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2.同案人张某乙、曾祥保、张昌贵、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杨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张德华、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方位图。
二、在被告人张德华、刘某某、张某甲与何某甲、许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桂林洋大道的**网吧与等人发生冲突,双方在**网吧发生了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的当晚,张德华来到被告人曾祥保家,告知曾祥保此事,为了逞强斗狠、互相报复,曾祥保与何某甲遂约架。随后,曾祥保纠集了张昌贵、张德华、黎奇龙等人,并准备打架用的火药枪、砍刀、钢管等械具;何某甲则纠集何某乙、何某丙、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斗殴,同时准备好打架用的火药枪、砍刀、钢管等凶器。曾祥保驾驶一辆租来的轿车载着张昌贵、张德华、黎奇龙等人赶往桂林洋兴洋大道与旺洋路交叉口的十八层楼处时,发现已经率先来到此处的何某甲等人,因何某甲一方人员人数众多,便指使张昌贵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火药枪朝何某甲等人射击,将何某甲一方的卢某某击伤,后开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李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的供述。
2.被告人曾祥保、张德华、张昌贵、黎奇龙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方位图。
三、2013年10月份某日22时许,被告人曾祥保、黎奇龙等人驾车行驶至海口市桂林洋大学城海师校区公交站附近时,发现何某乙平时驾驶的长安悦翔轿车,遂加速别停该车。随后,曾祥保、黎奇龙等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追砍何某乙,何某乙逃至几十米远处的绿化带时,曾祥保、黎奇龙等人追上何某乙,并使用砍刀将何某乙背部、胸部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何某乙胸部、背部的伤痕照片;
2.证人吴某某、何某甲、何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曾祥保、黎奇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方位图。
被告人曾祥保、张德华、张昌贵、刘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的其他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保、黎奇龙、张德华、张昌贵、刘某某、张某甲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公共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曾祥保、黎奇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祥保、黎奇龙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冯永忠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祥保、张德华、张昌贵、刘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黎奇龙现取保候审,住海口市琼山区**镇**居委会**村**队,联系电话:1351984****。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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