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曾祥彪,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7日经成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彪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贾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祥彪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300元,双方约定在本市锦江区鑫苑名家青年公寓楼下进行交易。当日21时许被告人曾祥彪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将一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交给贾某某。交易完成后,双方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曾祥彪处查获一部华为p9plus手机,从贾某某处查获一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随后,被告人曾祥彪检举邓某某(已逮捕)贩卖毒品,在民警监控下,被告人曾祥彪与邓某某联系后带领民警抓获邓某某。经称量,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35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尿检,被告人曾祥彪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上述毒品、作案手机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讯问视频、鉴定意见书、检查、扣押、封存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彪贩卖毒品冰毒0.35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祥彪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祥彪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祥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祥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曾祥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曾祥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强
检察官助理 江恺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曾祥彪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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