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曾祥邻,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4********,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头**号,住平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平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邻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祥邻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曾祥邻利用收取平和正兴学校2020年秋季插班生报名费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部分学生报名费非法占为己有,存入个人账户用于网络赌博,经统计,上述报名费共计人民币188.74万元。案发后,曾某某代还本金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劳动合同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祥邻的供述和辩解;4.平和县公安局提取的通话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祥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负责收取的部分学生报名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部分归还本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祥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智雄
检 察 官 赖雪琼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曾祥邻现被羁押在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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