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曾祥金,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共党员,湖南耒阳市人,原任**区**中心主任兼**副主任,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蒸湘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在养正园办案点;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蒸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以被告人曾祥金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完毕于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补充调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9月,被告人曾祥金从部队转业安置到蒸湘区**工作,先后担任**协会秘书长**、经济发展**、**中心经济发展办主任兼**。
2012年至2016年间,长湖乡政府先后成立**、**改造、**(以下简称“**”)和**村安置地联建点(以下简称“**联建点”)四个项目的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上述四个项目的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项目资金均系国家财政拨款,由乡政府及指挥部共同管理。
按照原**政府的安排,被告人曾祥金先后在上述四个项目的征地拆迁指挥部工作,具体从事丈量房屋、清点地表附着物、商谈拆迁合同、拟制拆迁补偿合同和开具补偿单等工作。被告人曾祥金利用其在上述四个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担任拟制拆迁补偿合同和开具补偿单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开补偿单的手段,贪污项目拆迁补偿资金902384元,被告人曾祥金个人实得397446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曾祥金利用其在**联建点项目从事丈量房屋、拟制拆迁补偿合同的职务便利,以伪造拆迁安置合同换取安置房的方式,向他人索要132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价值3141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一)被告人曾祥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某甲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开补偿单的手段,骗取**项目补偿资金297489元,其中被告人曾祥金分得147000元。
2012年7月,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长湖乡政府设立长湖乡**项目拆迁指挥部,被告人曾祥金系指挥部**补偿小组负责人,主要负责清点地表附属设施青苗、商谈补偿、开具补偿单。
在项目拆迁过程中,协助指挥部进行拆迁工作的松亭村村委委员罗某甲发现项目指挥部对拆迁资金管理混乱,便起意冒用他人名义虚开补偿单套取资金,并将想法告知被告人曾祥金,被告人曾祥金表示同意。2012年7月至8月间,罗某甲提供罗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蒋某某等十六人的身份证给被告人曾祥金,被告人曾祥金利用其开具**补偿单的职务便利,以罗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蒋某某等十六人的名义虚开**补偿单16张,虚开**补偿款297489元,被告人曾祥金将上述虚开的补偿单交项目指挥部领导签字后交给罗某甲,罗某甲利用虚开的补偿单到项目指挥部财务人员手中兑付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共计得款297489元,分给被告人曾祥金147000元,罗某甲分得150489元。
(二)被告人曾祥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某甲、许某丙等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开补偿单的手段,骗取**改造项目拆迁补偿资金412372元,其中被告人曾祥金分得130550元。
2012年10月,因**改造项目启动,**乡政府设立**改造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被告人曾祥金系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丈量房屋、清点附属设施青苗、拟制拆迁补偿协议和补偿单。
1、2012年年底,被告人曾祥金以**改造项目指挥部开支的现金不足为由,向指挥部指挥长祝某某、副指挥长陈某某提议虚开补偿单套取现金放在指挥部使用,指挥长祝某某表示同意,并要被告人曾祥金自行安排。随后,被告人曾祥金找到罗某甲、许某丙二人,要求二人帮忙提供**附近居民的身份证,用于虚开补偿单。罗某甲、许某丙先后提供莫某某、廖某某、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周某某等六人的身份证。被告人曾祥金利用其开具拆迁补偿单的职务便利,以莫某某、廖某某、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周某某六人的名义虚开拆迁补偿单7张,虚开拆迁补偿款286382元。补偿款在打入莫某某、廖某某等六人的账户后,罗某甲和许某丙将补偿款取出并交给被告人曾祥金。该286382元补偿款,指挥部指挥长陈某某从中拿走5万多元,副指挥长祝某某从中拿走5万多元,肖某某从中拿走4万多元,指挥部工作人员和廖家湾社区工作人员发补助从中支出了4万多元,被告人曾祥金分得8万余元。
2、2013年1月,**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耿某某向指挥长祝某某提议从项目指挥部中套取资金过年用,祝某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被告人曾祥金与耿某某安排。随后,耿某某提供吴某某和谢某甲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给被告人曾祥金,被告人曾祥金利用其开具拆迁补偿单的职务便利,以吴某某、谢某甲二人的名义虚开拆迁补偿单4张,虚开拆迁补偿款126000元,被告人曾祥金从中分得50550元,余款由耿某某处理。
(三)被告人曾祥金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段某甲、谢某甲、王某某等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开补偿单的手段,在**和**联建点项目骗取附属设施青苗补偿款192523元,其中被告人曾祥金分得119896元。
2014年以来,长湖乡政府在**村范围内先后启动了**三期和**联建点项目,并先后成立了项目拆迁指挥部,负责实施该两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被告人曾祥金系该两个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的成员,具体负责丈量房屋、清点附属设施青苗、商谈拆迁合同和拟制拆迁补偿表等工作。
1、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在上述两个项目征地拆迁期间,被告人曾祥金多次以指挥部有开支不好处理为由,要求**村村民段某甲、谢某甲和王某某三人帮忙提供**村村民的身份证给他开具虚假补偿单,段某甲、谢某甲、王某某三人提供段某乙、许某某、段某某、陆某某、谢某乙、陈某某等六人的身份证给被告人曾祥金,被告人曾祥金利用其开具拆迁补偿单的职务便利,以段某乙、许某某、段某某、陆某某、谢某乙、陈某某六人的名义开具虚假补偿单6张,虚开补偿款124483元,被告人曾祥金分得119896元,余款由段某乙、许某某、段某某等人瓜分。
2、在**村从事征地拆迁工作期间,被告人曾祥金与段某甲交往密切,2014年至2016年间,段某甲先后为被告人曾祥金支付4、5万元的吃饭、喝酒、唱歌等费用,2015年被告人曾祥金买车时,段某甲支付2万元。被告人曾祥金为补偿段某甲为其支付的费用,要求段某甲提供他人身份证开具附属设施**补偿单。段某甲提供彭某某、莫某某、段某丙、段某丁四人身份证给被告人曾祥金,被告人曾祥金利用其开具附属设施**补偿单的职务便利,以彭某某、莫某某、段某丙、段某丁四人的名义开具虚假补偿单5张,虚开补偿款68040元,该款由段某甲领取,作为补偿其为被告人曾祥金支付的吃喝、购车费用。
二、受贿罪
(一)被告人曾祥金利用职务便利,向刘某丙索取132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价值人民币314160元。
2014年,**联建点项目启动,**政府成立了项目拆迁指挥部,被告人曾祥金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丈量房屋、清点附属设施青苗、协商谈判、拟制拆迁补偿合同和补偿单等工作。
2015年1月,被告人曾祥金在丈量**村居民刘某丙家房屋时,刘某丙请求被告人曾祥金帮忙多算一些面积,被告人曾祥金应允,但提出刘某丙分房后需低价出售一套安置房给他,刘某丙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曾祥金在计算拆迁面积时帮刘某丙家虚增了30多平方米安置房面积。
2016年年初,被告人曾祥金在清理**联建点项目拆迁安置合同时,发现了一份**政府与拆迁户刘某丁(刘某丙之兄)签订的已作废的合同,被告人曾祥金将该份合同中留有**政府盖章和领导签字的第四页留下,从电脑中重新打印出前三页,装订后伪造了拆迁116.62平方米房屋,安置100平方米房屋的拆迁安置合同。合同伪造好后,被告人曾祥金与刘某丙商议将该份拆迁安置合同安放在刘某丙侄儿刘某戊名下,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刘某丙,一份由被告人曾祥金交由乡重**办档案室存档等待分房。被告人曾祥金与刘某丙商量,刘某丙凭此份拆迁安置合同分配安置房后需将所分房屋交由被告人曾祥金使用,刘某丙表示同意。
2016年5、6月,**230亩项目(**项目)安置房在安置完本项目所有拆迁户后,将位于**小区**栋的安置房移交给**政府,乡政府在优先安置**村一组的拆迁户后还有余房可以安置**村七组的拆迁户,被告人曾祥金知道刘某丙有应分的安置房,遂将此事告知刘某丙,要求其申请一套安置房。后经刘某丙申请分得面积为132平方米的**小区**栋**单元*房。被告人曾祥金要求刘某丙用该房置换此前伪造的拆迁安置合同约定的安置房,刘某丙表示同意,并将该房交给被告人曾祥金,被告人曾祥金装修后居住。被告人曾祥金为掩盖其索取刘某丙拆迁安置房一事,以其岳母张德幼的名义与刘某丙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人曾祥金及其家人并未实际付款给刘某丙。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区23栋2单元201房价值314160元。
蒸湘区监察委在核实长湖乡安置房建设有关问题线索中发现被告人曾祥金的犯罪行为,于2019年4月2日立案调查,于2019年4月23日对被告人曾祥金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曾祥金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曾祥金的主体身份材料、户籍资料、长湖乡委员会文件及证明、莫某某、莫某某、罗某甲、陈某某等人华融湘江银行流水、**项目拨款资料、**项目补偿单、**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单、**和**联建点项目补偿单、房屋安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王某某、谢某甲、段某甲、莫某某、陈某某、段某乙、许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祥金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祥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祥金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祥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祥金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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