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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祥鱼、林远琛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曾祥鱼,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委会**村,2008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远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鱼、林远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9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其一辆后备箱存放有名贵烟酒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车牌号码:琼C1****)停放在无人值守的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华典大厦停车场处。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祥鱼驾驶一辆电动车头戴一顶紫色安全头盔,身穿一条牛仔短裤,脚穿一双黑色拖鞋出现在距离华典大厦停车场数百米处的龙华商场停车场。不久,被告人林远琛身穿一条蓝黑色花衬衫,头戴一顶粉红色头盔,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龙华商城接上曾祥鱼离开。不久,曾祥鱼、林远琛驾乘摩托车返回龙华商场停车场,林远琛从曾祥鱼停放的电动车中取出一顶有字母的白色鸭舌帽和一副毛呢手套,二人随即又离开龙华商场停车场。同日5时许,曾祥鱼驾驶摩托车载着林远琛到华典大厦停车场路边,由曾祥鱼在摩托车上等候,林远琛则用工具破坏王某某的路虎越野车后备箱车窗,从中盗出一箱物品后马上坐上曾祥鱼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十几分钟后,二人再次驾车返回被盗车辆处,林远琛又从该车中盗出一箱物品。得手后,二人随即驾车摩托车逃离后返回龙华商城停车场,并将其盗得的物品转移到曾祥鱼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上,后二人各自驾车离去。同日早上,王某某到停车场准备取车时发现其驾驶的路虎车的后备箱被损坏,存放在车内的五箱飞天茅台酒(度数:53 度,每箱有6 瓶,一共30 瓶)、一箱2010 年的飞天茅台(一共12 瓶)、五条软中华牌香烟等物品被盗(经鉴定,总计价值人民币111200)。王某某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人员通过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及技术侦查锁定曾祥鱼、林远琛为本案作案人员。后根据线索将二人抓获,并从其二人处扣押到部分涉案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祥鱼、林远琛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鱼、林远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174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一敏

                              书  记  员:陈彦琳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曾祥鱼、林远琛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有关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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