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曾祥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祥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曾祥龙与其朋友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国际商城“音悦家KTV”内,因朋友进错至888号包厢并与包厢内的人员发生争执,导致双方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曾祥龙持随身携带的卡齿刀将被害人管某某、被害人林某甲、被害人林某乙三人捅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管某某、林某甲二人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林某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人员接警在柳州市柳南区谷埠街“音悦家KTV”内当场将被告人曾祥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祥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检察官助理:林红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祥龙现取保候审于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787788****,保证人曾某某,联系方式1397802****;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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