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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福星故意杀人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曾福星,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42********,汉族,小学文化,衡阳市机电厂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住址衡阳市石鼓区**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福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13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福星与被害人彭某某、史某某均居住在衡阳市石鼓区**院一楼。2019年6月1日6时许,曾福星起床后,觉得被害人彭某某、史某某两个老婆婆一直瘫痪在床上不能动很造孽,想帮这两个老婆婆解脱,于是被告人曾福星从房间内拿把水果刀,走进被害人彭某某的房间,对被害人彭某某说:“我送你走算了。”说完,被告人曾福星拿着水果刀在被害人彭某某脖子上拉了几刀,看见其流了很多血就没有管了。之后,被告人曾福星又走进了被害人史某某的房间,用刀在被害人史某某的脖子上拉了几刀,看见其流血后,曾福星将刀上的血迹擦干净,走出房间又在外面卫生间将刀子洗干净。这时被告人曾福星看到房间外有人在搞卫生怕被发现,就将作案使用的刀放回自己所住的房间。之后,被告人曾福星坐摩托车到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投案。被害人彭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史某某受伤就医后,于2019年6月10日医治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曾福星实施危害行为时及目前诊断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照片;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刘某甲、谢某某、刘某乙、唐某某、陆某某、冯某某证言;4.被告人曾福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福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福星已满七十五周岁,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兵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衡阳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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