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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福顺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曾福顺,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宜章县**镇**路**号**室。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15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23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福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8日延长至2020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曾福顺、吴某某(已死亡),从宜章县广播局尾随邓某某来到宜兴路名杨宫廷糕点店内,由吴某某进入店内对邓某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手机实施盗窃,曾福顺负责在店外放风,两人盗窃得手后,就迅速离开现场,并用于换取海洛因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吴某某),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福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地的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曾福顺对案发地的现场指认照片;6.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福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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