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曾程智,绰号“鬼鬼”,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堂礼,绰号“王二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明亮,绰号“黑娃”,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号。因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程智、王堂礼、罗明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堂礼、罗明亮、曾程智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新街兴盛路和都国际小区“醉不归”烧烤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段某某,因之前矛盾双方遂发生口角纠纷。经人劝开后,被告人王堂礼、罗明亮、曾程智等人又返回,并持刀、棍等将被害人段某某打伤,致使被害人段某某头颈部、左手臂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因左上臂损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程智、王堂礼、罗明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堂礼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程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文剑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曾程智、王堂礼、罗明亮现羁押在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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